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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邹建明与顾凤明、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明,顾凤明,聂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313号原告邹建明,男,196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凤明,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聂琴,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明与被告顾凤明、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建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4元,由原告邹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