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2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邹建明与顾凤明、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建明,顾凤明,聂琴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313号原告邹建明,男,1966年6月30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委托代理人姚明,江苏剑桥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顾凤明,男,1962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被告聂琴,女,1966年10月1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建明与被告顾凤明、聂琴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建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邹建明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建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4元,由原告邹建明负担。审 判 长 赵向煜人民陪审员 邱知行人民陪审员 翁伟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肖滕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