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1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日照君浩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日照君浩商贸有限公司,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1753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君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张翠红,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王凯,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厉昌军,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日照君浩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5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6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已立案执行,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日照君浩商贸有限公司货款104072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83.5元。因被执行人日照新天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日照君浩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后于同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在银行部分有存款,本院强制扣划其存款345000元,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345000元,收取执行费5275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为此,申请执行人提出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费XX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焦雅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