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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与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歹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歹会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400号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梨河镇绰刘村。法定代表人:康素霞,董事长。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澜石镇深村乡禄境新村二巷16号二楼。法定代表人:歹会民。被告:歹会民,男,1964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郑市。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歹会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歹会民偿还借款110万元及利息(从借款之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及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12月1日,被告歹会民向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借款110万元,约定月息3%,按月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其位于新郑市城关镇南街村第三村民组与乔庄路口东的厂院厂房及镀锌涂漆生产线等价值100万元的资产为被告歹会民此笔借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出具借据、抵押协议各一份。借款到期后,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司多次索要未果,故提起本案诉讼,请求判如所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提供的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歹会民住所地信息,无法向其送达法律文书;同时,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仍未能提供被告佛山市伟华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歹会民的其他送达地址,又不同意采用公告方式向该二被告送达本案相关法律文书。因此,应视为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郑市永鑫带钢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700元,退还原告新郑市永鑫���钢有限公司。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八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潘龙峰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人民陪审员  吕慧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靳 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