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122民初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税泽均与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息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税泽均,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息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122民初1176号原告:税泽均,男,1984年10月17日生,汉族,贵州省习水县人,无业,住贵州省习水县。委托代理人:杨秀红,贵阳市息烽县永靖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执业证号:3240102100240。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火炬大街1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6161850647H。法定代表人:赵云飞,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银华,该公司贵州分公司负责人,一般授权代理。委托代理人:李樾、班忍(实习),贵州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税泽均与被告城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王增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3日立案。原告税泽均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税泽均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税泽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0元,减半收取计6250元,由原告税泽均负担,其余6250元退还原告税泽均。审 判 长 穆 晗人民陪审员 傅峰云人民陪审员 杨光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