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02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杨洋与温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洋,温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02执265号申请执行人杨洋,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被执行人温亮,男,1975年3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山阳区。申请执行人杨洋与被执行人温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温亮偿还借款149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轮候冻结被执行人温亮工资账户,经查被执行人无汽车、无到期债权、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够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802民初27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苗滋滨审判员 宋海燕审判员 程志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胡小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