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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02执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强、刘峰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王强,刘峰,唐城,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902执1333号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伦蔚,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强,男,198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刘峰,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唐城,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孝昌县人,住孝昌县。被执行人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樊碧专,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强、刘峰、唐城、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现申请执行人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孝南民初字第01914号民事判决书(即孝感市孝南区春晖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王强、刘峰、唐城、孝感市山河路桥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浩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孝感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魏海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