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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9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雷达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达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9刑初80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雷达杰,男,19**年*月*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畲族,小学文化,务工,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被泰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6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泰顺县看守所。泰顺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公诉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雷达杰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泰顺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钱益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雷达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3月5日下午,王某、李某1(均已判刑)为盗窃青石驾驶车牌为浙C×××××的轻型普通货车,到泰顺县筱村镇坳头村坳头踩点。当晚23时许,被告人雷达杰伙同王某、李某1、林美玉(另案处理)等人又驾驶车牌为闽J×××××的轻型普通货车,到筱村镇坳头林某1家偷取青石水缸,在搬青石水缸过程中被村民发现后随即逃跑,而未成功。经鉴定,该青石水缸价值人民币16000元。2017年2月17日,被告人雷达杰在福鼎市福鼎火车站广场被民警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雷达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林某1的陈述,证人林某2、包某、杨某、李某2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截图、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监控视频及说明、辨认视频、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雷达杰及同案人员王某、李某1、林*玉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雷达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雷达杰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系盗窃未遂,比照既遂犯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雷达杰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雷达杰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的因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雷达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终止日顺延,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3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季龙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徐蜀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