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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34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高敏与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民终34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女,198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住所地上海市。负责人:陈江,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峰,山东德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高敏因与被上诉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延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2015)历商初字第31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高敏于2017年6月2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高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高敏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670元,减半收取1835元,由上诉人高敏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永先审 判 员  吴 魁代理审判员  李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魏小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