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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执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谷汉涛执结通知书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财 产 刑 执 结 通 知 书(2017)湘10执147号谷汉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郴北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谷汉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谷汉涛因犯贩卖毒品罪缴纳罚金两万元,现被执行人谷汉涛已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罚金刑义务。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通知如下: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作出(2014)郴北刑初字第355号刑事判决对被执行人谷汉涛附加刑罚金两万元的财产刑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审判长 李 虹审判员 王 洪审判员 雷媚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淑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