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4民初15908-1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深圳市智德乐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与马旭宁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智德乐教育开发有限公司,马旭宁,邱瑶,李俊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04民初15908-15910号 原告深圳市智德乐教育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 法定代表人吴洁,总经理。 (15908号案)被告马旭宁,女,汉族,1971年1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15909号案)被告邱瑶,女,汉族,1986年12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15910号案)被告李俊,女,汉族,1986年11月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以上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菁,广东创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劳动合同案件中,传唤双方于2017年6月22日上午9时15分到庭参加诉讼。原告虽提交了受托人为李某某的授权委托书,但并未提交相关材料证明李某某系其员工或属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诉讼代理人。因原告委托到庭人员的身份不符合法律规定,可视为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原告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合并裁定如下: 按原告深圳市智德乐教育开发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共计15元,减半收取2.5元共计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敏 峰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卢成敏(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