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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1执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安国臣与刘志国民间借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国臣,刘志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1执68号申请执行人安国臣,男,194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2622194606190616,现住黑龙江省嫩江县伊拉哈镇新化村新泉屯161号。被执行人刘志国,男,198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公民身份号码231121198803211934,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科洛镇科洛村。本院在执行安国臣申请执行刘志国民间借贷、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1121民初247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嫩江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债权,不再另行收取申请执行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晓审判员  姚树权审判员  霍立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