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苏万景、卢兆文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万景,卢兆文,苏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苏万景,男,1976年4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兆文,男,汉族,农民,1978年11月1日生,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县。被执行人:苏群英,女,汉族,农民,1985年2月3日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万景与被执行人卢兆文、苏群英追偿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闽0803民初1709号民事调解,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执行。现申请人提出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803执8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福 兵审判员 陈 锦 安审判员 陈 炳 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赖智玲(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