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205民初9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谢芳与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芳,李文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205民初996号原告:谢芳,女,1991年1月27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被告:李文俊,女,1987年8月10日出生,回族,住石嘴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谢芳诉被告李文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芳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谢芳负担。审判员 杨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罗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