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9民初23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马金军与马建军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金军,马建军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9民初2339号原告:马金军,男,1979年6月15日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培成。被告:马建军,男,1979年1月8日生,回族。原告马金军与被告马建军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马金军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金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剩余案件受理费53.05元及邮寄送达费6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