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民终5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上诉人周德保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德保,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出资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9民终5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德保,男,汉族,1958年10月3日出生,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定明,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林剑,湖南理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益阳市。法定代表人舒美华,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剑,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上诉人周德保因与被上诉人益阳天峰置业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一审诉讼主体不适格,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赫山区人民法院(2016)湘0903民初94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赫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周德保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夏立群审判员 谌丽霞审判员 刘文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凤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