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宁0381执1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江苏天祝富邦炉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天祝富邦材料有限公司,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381执1561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天祝富邦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建湖县。法定代表人:刘俊,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法定代表人:孙建社,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江苏天祝富邦材料有限公司与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等信息,虽有厂房及相关土地,但已被法院另案查封,本案无法处置,已将被执行人宁夏嘉祺隆冶金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文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