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4财保1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桂祥、孙桂伶、王清雨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桂祥,孙桂伶,王清雨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4财保109号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滦平县。法定代表人:杨文领,职务: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佟洋,男,系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孙桂祥,男,1961年4月8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孙桂伶,男,1966年6月2日出生,住滦平县。被申请人:王清雨,男,1984年2月5日出生,住滦平县。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孙桂祥、孙桂伶、王清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以申请人账户资金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北滦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桂祥、孙桂伶、王清雨价值50000.00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邹红霞人民陪审员 张立新人民陪审员 武 春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