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行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贺祯怡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1,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行初706号原告贺某1,女,199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法定代理人贺某2,系贺某1之父。委托代理人何海峰,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浩文,湖南华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长沙市人民东路189号。法定代表人周春晖,区长。委托代理人尹靖,该区政府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任丹,湖南崇民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1请求确认被告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对其房屋进行拆迁违法并请求相应赔偿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表示已与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达成征收补偿协议,其房屋损害已由其他责任人同意给予合理补偿,再无异议,故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贺某1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1撤回本案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某1负担。审 判 长 刘霞审 判 员 陈瑶代理审判员 李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陈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