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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合肥市合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宏钢管租赁站、陆伟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市合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宏钢管租赁站,陆伟,胡月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562号原告:合肥市合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经济开发区金阳路9号。法定代表人:吴家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进文,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宏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云谷路南、始信路西侧临湖社区29幢1208室。经营者:陆伟,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陆伟,男,198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胡月,女,1985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柳丰收,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冉晓婕,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合肥市合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伟宏钢管租赁站、陆伟、胡月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O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陆伟、胡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合肥市合东钢管租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陆伟、胡月的起诉。审判员  费维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谢瑞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