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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81执119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郑金标、董建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金标,董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881执119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郑金标,男,196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漳平市,被执行人:董建强,男,1967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郑金标与被执行人董建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漳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闽0881民初713号民事判决书,董建强应当向郑金标偿还本金1863000元及利息,但至今分文未履行。本院向董建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报告财产,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6年9月28日依法查封董建强名下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1幢1层房产(所有权证:漳房04514);坐落于漳平市菁城街道外环东路1幢2-5层住宅(所有权证:漳房04515)。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郑金标没有其他财产线索向本院提供,申请暂不处置房,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郑金标申请暂不处置房产,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朱  隆  武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人民陪审员 李  振  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晓萍(代)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二)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三)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四)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五)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的,已依法予以查找;被执行人或者其他人妨害执行的,已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已依法启动刑事责任追究程序。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