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1民初79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于志成与林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志成,林方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181民初796号原告:于志成,男,1956年7月15日出生,住北安市。被告:林方臣,男,1987年3月1日出生,住北安市。原告于志成与被告林方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志成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于志成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天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