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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执5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辉等权属、侵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辉,李俊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5372号申请执行人李辉,男,198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丽泽金都物业公司职员,住北京市丰台区。被执行人李俊祥,男,195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大观园物资运营公司退休职工,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辉与被执行人李俊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李辉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李俊祥的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置,权利人李辉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京0106执537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婷审 判 员  郭翠翠代理审判员  李琳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周 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