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代路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代路,汤政涛,汤政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6执574号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朝阳区。被执行人代路,女,1977年9月7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汤政涛。男,1976年12月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汤政谭,男,1976年12月9日生,住长春市朝阳区。申请执行人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代路、汤政涛、汤政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照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2017)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49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25号执行证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出具的(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25号执行证书中的执行标的为“人民币三十五万五千七百零六元三角八分整及利息、违约金及申请人为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因其利息、违约金无计算标准,实现债权的费用金额不明确。故本院认为执行依据执行标的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不予执行吉林省长春市国民公证处作出的(2016)吉长国民证经字第925号执行证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沈 影审判员 杜玉娟审判员 常 弘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红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