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4执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谢佩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谢佩利,桂林合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喻莉娟,蒋天贵,蒋易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4执783号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住所地桂林市南环路8号。负责人黄梅,行长。被执行人谢佩利,被执行人桂林合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桂林市空明路22号二楼。法定代表人唐中山,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喻莉娟被执行人蒋天贵被执行人蒋易民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与被执行人谢佩利、桂林合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喻莉娟、蒋天贵、蒋易民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桂林市象山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21日作出的(2016)桂0304民初28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谢佩利、桂林合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喻莉娟、蒋天贵、蒋易民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佩利、桂林合创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喻莉娟、蒋天贵、蒋易民银行存款13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石文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瑞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