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执字第00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ABBLtd.korea、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ABBLtd.korea,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邯市执字第00161号申请执行人:ABBLtd.korea,住所地:OksanBldg8thFloor.157-33.Samsun-dong,Kangnam-Ku,seoul,SouthKorea135-090。法定代表人:Yun-sokHan(韩润锡),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永年县工业园区广府大街888号。法定代表人:秦龙虎,该公司董事长。关于ABBLtd.korea申请执行河北亿隆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7日作出的(2013)石民五初字第001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敏清审判员 裴镇洪审判员 李国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