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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民初20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熊某某、冷某某等与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某,冷某某,黄某某,熊某甲,陈某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004号之一原告:熊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冷某某,女,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黄某某,女,壮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熊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被告:陈某甲,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原告熊某某、冷某某、黄某某、熊某甲与被告陈某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熊某某、冷某某、黄某某、熊某甲于2017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冷某某、黄某某、熊某甲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某某、冷某某、黄某某、熊某甲撤诉。案件受理费11973元,减半收取5987元,由原告熊某某、冷某某、黄某某、熊某甲负担。审判员  黄春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