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7民初16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朋与被告杨文双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朋,杨文双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7民初1656号原告:王朋,男,1979年8月6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告:杨文双,男,1988年6月24日生,住宽城满族自治县。原告王朋与被告杨文双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朋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文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由被告立即清偿欠款9600元;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我给被告运矿石,欠我运费9600元,给我出具欠条一张。此款经我多次催要,被告却一拖再拖,不予给付。故呈诉,敬请贵院依法维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杨文双未作答辩。本院认为,被告杨文双雇佣原告王朋运矿石,累计欠原告运费款9600元,此款未及时给付原告,经原告催要,被告杨文双于2015年9月27日给原告王朋出具欠条一张。此款被告至今未付。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运费款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文双给付原告王朋运费款96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杨文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利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