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1执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芦建红、肖爱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建红,肖爱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县人民法院发。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1执85号申请执行人芦建红,女,1969年4月3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被执行人肖爱英,女,1979年8月7日生,汉族,吉安县人,住吉安县。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芦建红与被执行人肖爱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肖爱英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欠款50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肖爱英不在家,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晏卫农审判员 熊尹亮审判员 匡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彭春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