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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3执1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谷红旺;王军民间借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红旺,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大同市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3执172-2号申请执行人:谷红旺,男,汉族,住大同市矿区。被执行人:王军,男性,汉族,住大同市矿区。原告谷红旺与被告王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于2016年11月30日作出的(2016)晋020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告王军从2016年12月起每月给付原告谷红旺借款2000元,直至付清100000元。本案诉讼费1150元、执行费1310元均由被执行人王军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军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已扣留其部分工资。鉴于本案执行���间长,且已有法定程序保障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晋0203民初94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凯鑫审判员  李建军审判员  孙建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海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