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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23执8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田艳华、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田艳华,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523执893号申请执行人田艳华,女,1977年4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法定代表人田效祥,主任。广饶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5日作出的(2017)鲁0523民初6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有代管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6条规定,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广饶县大王镇田门村村民委员会在广饶县大王镇农村财务管理中心代管资金4075元至广饶县人民法院(户名:广饶县人民法院,账号:82×××35,开户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营广饶支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广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