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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04执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潘宁与被执行人张红刚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宁,张红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604执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潘宁,男,196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沈阳市皇姑区。被执行人:张红刚,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申请执行人潘宁与被执行人张红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辽0604民初138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潘宁于2017年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红刚支付650000元及案件受理费515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红刚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张红刚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如实申报财产,并已将被执行人张红刚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红刚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股权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潘宁主张被执行人张红刚对东港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650000元,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潘宁的申请,向东港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通知书,要求东港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潘宁履行对被执行人张红刚到期债务650000元。东港市永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法定的15日期限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认为该公司与张红刚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暂无法执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刚所有的房屋。本案的执行款项现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张红刚的财产调查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潘宁,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刚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潘宁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张红刚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张红刚进行调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红刚所有的房产,但目前尚无法进行处置。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潘宁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张红刚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 丹执行员 李富强执行员 刘志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蔚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