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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执2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王方与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方,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7执2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方,男,197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筠连县。被执行人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公司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筠连县。法定代表人:张让从,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方与被执行人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向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筠连县武德乡小寨煤矿在筠连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应领取的煤矿关闭补偿款。因该款系行政统筹安排资金,部分款项尚未拨付到位,待关闭煤矿补偿资金拨付到位后,本院再依法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期间,申请执行人王方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 永审判员 王宗揆审判员 张建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俊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