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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804民初9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原告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李某,李某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4民初931号原告: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翔峰国际花园。法定代表人李安红,系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德龙,辽宁诚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满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广场北里。被告:李某某,男,197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营口市鲅鱼圈区广场北里。原告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某、李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经审查,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相关信息及实际住所,在一定期限内亦无法提供,致使本院无法正常审理,经与原告释明后,原告同意本院驳回其起诉,待其找到被告李某、李某某后再行主张。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营口翔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940元,全部返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孙玉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