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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7民初146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郭立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立庄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7民初1468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吕卫卫。被申请人:郭立庄。吕卫卫与郭立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作出的(2017)冀1127民初146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已将被申请人郭立庄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查封。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吕卫卫与被申请人郭立庄已达成调解,且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郭立庄驾驶的冀T×××××号小型轿车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金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