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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402执6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文国与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文国,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2017)吉0402执683号申请执行人王文国,住辽源市龙山区。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申请执行人王文国与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辽源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吉林省鸿诺商贸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辽源市劳动人事仲裁院作出的辽劳人仲裁字(2017)31号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焕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