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5刑初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李建钊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建钊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205刑初108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钊,男,汉族,初中文化,工人,户籍住址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2005年12月14日因犯抢劫罪被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因本案于2017年3月23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曲检公刑诉[2017]1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钊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曲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建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日22时29分,被告人李建钊酒后无证驾驶无号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二路由东往西方向行驶至南方电网路段时,与陈某驾驶的粤E×××××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建钊受伤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检测,李建钊案发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82.17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认定,李建钊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李建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身份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出厂合格证、收款收据、诊断书、出院证、住院病历、行政处罚决定书、车辆情况说明、户籍资料、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李建钊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现场勘查笔录、图、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建钊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建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建钊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天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黎斯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