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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2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320号申请执行人陈某委托代理人李进,澄江县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赵某委托代理人施绍华,澄江县龙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陈某与赵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3)澄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赵某归还陈某工程款120000元,具体履行办法:2014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2015年6月30日前支付60000元;案件受理费2970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1485元,陈某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执行得款30000元。对余款90000元,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赵某应归还陈某的工程款90000元,赵某自愿于2017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10000元并缴纳申请执行费1700元,于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15000元,2019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15000元,2020年12月31日前归还申请人15000元,2021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人15000元,剩余20000元在2022年12月31日前全部还清。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本院予以确认。和解协议达成后,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澄江县人民法院(2016)云0422执320号陈某申请执行赵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逾期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易继英审判员 杜跃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