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05民初4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刁振意、仇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刁振意,仇东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5民初483号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住所地大庆市红岗区红城国际商服B#4-8号。负责人:金文旭,职务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希臣,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东前,男,196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系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职工。被告:刁振意,男,1967年7月15日出��,汉族。被告:仇东明,男,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原告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与被告刁振意、仇东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刁振意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按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到逾期利息直至还款日。2.判令被告仇东明承担连带责任。3.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06年11月21日,被告刁振意向原告申请贷款人民币2万元,并与原告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2万元,借款利率为9.765‰,逾期利率为加息50%,合同约定借款日期为2006年11月21日,到期还款日期为2007年11月20日,同时原告又与被告刁振意提供的担保人仇东明签订了保证担保合同,合同约定由担保人对刁振意借款2万元承担连带责任还款保证,同一天原告给被告刁振意发放了贷款2万元,贷款放出后,经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起诉状列写的被告住所信息不足以认定明确的被告,并没有补正新的住所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大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红岗支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刘立平人民陪审员 王秀波人民陪审员 赵世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吴 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