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4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22
案件名称
4679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朱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敏华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4679号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6967489566,住所地江阴市青阳镇北环东路(青东花苑内)。法定代表人:孙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秋明,江阴市青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朱敏华,女,1974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江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敏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江阴市光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尧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黄正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