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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如华与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华,陈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547号原告:朱如华,女。被告:陈晓芳,男。原告朱如华诉被告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如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如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如华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颖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