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5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朱如华与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如华,陈晓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547号原告:朱如华,女。被告:陈晓芳,男。原告朱如华诉被告陈晓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朱如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如华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晓芳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如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朱如华承担。审判员 何波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颖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