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09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胡志杰与刘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志杰,刘洋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09民初2894号原告:胡志杰,男,197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上海市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洋浩,男,198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长葛市。原告胡志杰与被告刘洋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志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志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4,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经朋友介绍认识,2016年5月13日,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4,000元,其中30,000元作为利息预先扣除,原告实际支付被告借款本金24,000元,约定于2016年5月19日还款,因被告至今未归还,故起诉要求判如所请。被告刘洋浩未作答辩。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5月13日,被告出具借条,载明:“今收到胡志杰的借款54,000元,已收到现金14,000元,本次借款定于2016年5月19日结清……”同日,原告通过其招商银行账户转账给被告10,000元。现原告以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判如诉请。以上事实,有借条、招商银行转账汇款电子回单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借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现原告自认54,000元中的30,000元已作为利息预先扣除,故本院依法确认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借款的本金为人民币24,000元。因被告未按约定日期归还借款,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以有多起案件在我院诉讼,为了方便计算为由,主张逾期还款利息统一从2016年12月26日起计算,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支持。因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洋浩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胡志杰借款本金人民币24,000元并按年利率6%计算支付自2016年12月26日起至24,000元清偿之日止的逾期还款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00元,由被告刘洋浩负担;本案公告费600元,由被告刘洋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闻人民陪审员 濮汝平人民陪审员 刘淑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孙红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