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执8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雷某某、江西美尔康陶瓷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某,江西美尔康陶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被执行人江西美尔康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江西美尔康陶瓷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江西美尔康陶瓷有限公司并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41778.9元,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6)赣0983民初307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 海审判员 胡丽红审判员 丁 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