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402民初5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张二珍与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珍,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2民初5500号原告张二珍,男,汉族,1975年4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商水县。被告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青岛路与中州路交叉口向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3X5XAP8M。法定代表人徐爽,职务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珍与被告商丘市平安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珍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二珍承担。审判员  叶红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庆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