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执1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陈锡华与常州丽兹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锡华,常州丽兹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执159号申请执行人:陈锡华,女,汉族,1951年10月24日生,住常州市钟楼区。被执行人:常州丽兹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新世界商业广场3幢826号。法定代表人:丁嵘,该公司董事长。陈锡华与常州丽兹卡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常仲裁字第0083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常州仲裁委员会(2017)常仲裁字第0083号仲裁裁决书由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国勤审判员 刘 冰审判员 陈如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吴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