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1民初1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1651淮安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与张荣金、张来春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淮安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张荣金,张来春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金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31民初1651号原告:淮安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金湖县华海路阳光星城售楼中心二楼。法定代表人:徐梅先,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鑫,江苏昂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荣金,男,1985年9月8日生,汉族,住金湖县。被告:张来春,男,1958年10月17日生,汉族,住金湖县。原告淮安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张荣金、张来春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淮安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淮安市九州置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邹正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静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