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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02行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朱永玲诉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协议无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永玲,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02行初76号原告:朱永玲,女,1963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委托代理人:郝建国,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嫚,安徽景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住所地阜阳市清河东路322号。法定代表人:张建庆,该中心主任。委托代理人:李强,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住所地阜阳市阜王路颍州区行政服务中心三楼。诉讼代表人:张俊杰,该指挥部指挥长。委托代理人:师博,安徽仲天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永玲诉被告阜阳市国土资源储备发展中心、阜阳市颍州区城市建设与管理工作指挥部协议无效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永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永玲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瑜审 判 员  李黎东人民陪审员  王桂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许诗蕊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