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24民初3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24民初3207号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徐俊强,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杨斌。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华西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97元,由原告四川万众建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黄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昭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