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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5民终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吴军,谢超英,湖北多元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稻花香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修武,谭千慧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民终9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金兰,该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胜利四路22号。代表人:童波,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根训,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圣兰,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军,男,196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超英,女,196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系吴军之妻。上述二被上诉人共同诉讼委托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湖北多元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建始县业州镇业州广场。法定代表人:吴修武,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恩施稻花香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航空大道60号(中大御城中大国际805号)。法定代表人:蔡宏柱,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吴修武,男,1970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建始县。原审被告:谭千慧,女,1970年9月17日出生,土家族,住湖北省建始县,系吴修武之妻。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崇新,湖北广润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吴军、谢超英、原审被告湖北多元工贸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恩施稻花香房地产有限公司、吴修武、谭千慧金融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6)鄂0503民初4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037元予以退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苗劲松审判员  张原鹏审判员  王瑞菊二○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田雪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