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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7民初48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张永华与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永华,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7民初4855号原告:张永华,男,1944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家礼,男,1944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太和镇唐家村6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3050247408。原告张永华诉被告重庆市龙凤谷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张永华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永华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张永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永华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永华负担。代理审判员  常建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巧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