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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3执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叶建荣、赖明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建荣,赖明炉,李兰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玉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23执609号申请执行人叶建荣,男,汉族,1965年10月6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职工,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赖明炉,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个体工商户,家住江西省玉山县,被执行人李兰芳,女,汉族,1977年12月1日出生,江西省玉山县人,家务,家住江西省玉山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叶建荣与被执行人赖明炉、李兰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赖明炉、李兰芳在玉山县樟村镇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赖明炉、李兰芳共有的位于江西省玉山县樟村镇方村村上下坊黄荆坝的房屋(产权证号:35××02),期限为叁年。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姚永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江西)书记员  游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